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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407號WAY & WAY INT’L HOLDING LTD.、圓富國際有限公司等二人兼法定代理人李德民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康111年度司聲字第140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WAY & WAY INT’L HOLDING LTD.、圓富國際有限公司等二人兼法定代理人李德民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1407號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WAY & WAY INT’L HOLDING LTD.、圓富國際有限公司等二人兼法定代理人李德民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407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WAY & WAY INT’L HOLDING LTD.
圓富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德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九年度存字第五九四號擔保提存事件,聲
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
設公債一一一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代之。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1-12-07
- 更新日期:111-1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