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45號鄧運梅之裁定及撤回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中111年度簡上字第445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鄧運梅之裁定正本及撤回通知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簡上字第445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撤回通知,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視同上訴人鄧運梅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445號
上 訴 人 胡大維 住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600巷76弄151號
2樓
視同上訴人 鄧運梅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胡靜嫻 住桃園市龜山區中興路196巷6號7樓
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44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住臺北市內湖區舊宗路2段207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視同上訴人鄧運梅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張詠惠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1-12-07
- 更新日期:111-1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