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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353號安伯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阮建茂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翔111年度司聲字第135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安伯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阮建茂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1353號返還提存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安伯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阮建茂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353號
聲 請 人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相 對 人 安伯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建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O九年度存字第五七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佰貳拾陸萬參仟肆佰零壹元,准予返還。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股 別:翔股
- 發布日期:111-12-07
- 更新日期:111-1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