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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17號張哲嘉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靜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1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張哲嘉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17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張哲嘉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股 別:靜股
書記官 羅蓉
- 發布日期:111-12-06
- 更新日期:111-1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