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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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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155號陳建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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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火111年度訴字第415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建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15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建文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怡茹
股       別: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15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吳振男  
被   告 陳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參仟參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 發布日期:111-12-06
  • 更新日期:111-1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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