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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155號陳建文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火111年度訴字第415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建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15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建文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怡茹
股 別: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15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吳振男
被 告 陳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參仟參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 發布日期:111-12-06
- 更新日期:111-1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