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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16號陳婉婷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光111年度補字第25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婉婷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補字第2516號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婉婷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品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16號
原 告 蔡素英
被 告 陳婉婷
陳樣
陳來
陳福
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肆佰陸拾貳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股 別:光股
- 發布日期:111-12-06
- 更新日期:111-1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