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全字第194號唐偉菁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恭111年度全字第19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唐偉菁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全字第194號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唐偉菁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孫盼盼
代  理  人 宋重和律師
相 對 人 唐偉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參佰伍拾捌萬柒仟玖佰伍拾壹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移轉、出租、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附註:
  一、聲請人(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附表:(略)
書 記 官 林俐如
股       別:恭股
 

  • 發布日期:111-12-05
  • 更新日期:111-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