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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全字第194號唐偉菁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恭111年度全字第19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唐偉菁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全字第194號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唐偉菁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孫盼盼
代 理 人 宋重和律師
相 對 人 唐偉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參佰伍拾捌萬柒仟玖佰伍拾壹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移轉、出租、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附註:
一、聲請人(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附表:(略)
書 記 官 林俐如
股 別:恭股
- 發布日期:111-12-05
- 更新日期:111-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