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98號被告何素秋之判決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宜111年度訴字第339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何素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39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何素秋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巫玉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398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訴訟代理人  鄭智敏  
            張修齊  
被      告  何素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伍萬捌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玖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股       別:宜股
 

  • 發布日期:111-12-05
  • 更新日期:111-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