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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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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醫字第23號被告陳春善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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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宜111年度醫字第2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春善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醫字第23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春善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巫玉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醫字第23號
原      告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勝茂
訴訟代理人  吳峻德
被      告  陳春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玖萬零參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股       別:宜股
 

  • 發布日期:111-12-05
  • 更新日期:111-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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