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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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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3號胡金賢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原告111年11月22日民事準備程序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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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乙111年度訴字第43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金賢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原告111年1
   1月22日民事準備程序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33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依職權公
   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原告111年11月22日民事
   準備程序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
   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上午10時10
   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1-12-05
  • 更新日期:111-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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