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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3號胡金賢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原告111年11月22日民事準備程序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乙111年度訴字第43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金賢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原告111年1
1月22日民事準備程序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33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依職權公
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原告111年11月22日民事
準備程序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
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上午10時10
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1-12-05
- 更新日期:111-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