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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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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9240號陳輝隆、陳世仁(即陳輝湧之繼承人)、陳郭麗飾、陳昱星、陳韻如、陳儀如、陳愛臨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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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1年度北簡字第924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輝隆、陳世仁(即陳輝湧之繼承人)、陳郭麗飾、陳昱星、陳韻如、陳儀如、陳愛臨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北簡字第9240號原告陳沛珒與被告楊雅之、陳輝隆、張黎華(即陳輝湧之繼承人)、陳玉珊(即陳輝湧之繼承人)、陳世仁(即陳輝湧之繼承人)、陳世義(即陳輝湧之繼承人)、陳輝煌、陳榮煌、陳淑珠、陳淑慧、陳淑敏、陳俊宇、陳冠宇、陳怡妏、陳星伊、陳科維、利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俊民、陳劍宇、陳智宇、歐陽美燕、陳郭麗飾、陳昱星、陳韻如、陳儀如、陳愛臨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1-12-05
  • 更新日期:111-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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