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153號江昱諺之判決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修111年度訴字第415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昱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15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江昱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15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江昱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參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年利率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小額信貸
7萬1,571元
7萬1,571元
7.38%
自111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2
小額信貸
47萬816元
47萬816元
8.71%
自111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合計
54萬2,387元
- 發布日期:111-12-02
- 更新日期:111-1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