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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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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1351號徐愛娥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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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1年度北簡字第1135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愛娥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北簡字第11351號原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與被告徐愛娥、吳光哲間返還房屋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1-12-02
  • 更新日期:111-1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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