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小字第4905號雷馬克之取消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1年度北小字第490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雷馬克之取消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後段。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北小字第4905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雷馬克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取消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案件因原告之訴駁回,故原定112年2月14日言詞辯論庭期取消,請不用來開庭。
書 記 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1-12-05
- 更新日期:111-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