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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小字第5532號劉明桂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1年度北小字第55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明桂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小字第5532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劉明桂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高秋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553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劉遊燕
被 告 劉明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1-12-02
- 更新日期:111-1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