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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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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小字第5532號劉明桂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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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1年度北小字第55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明桂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小字第5532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劉明桂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高秋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553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劉遊燕  
被      告  劉明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1-12-02
  • 更新日期:111-1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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