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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親字第17號林戈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11年度親字第1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戈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親字第17號否認子女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戈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主文:
確認被告甲OO(女,民國ooo年o月o日生)非原告自被告林戈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原告負擔。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2-03-30
- 更新日期:112-03-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