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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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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77號富田汽車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建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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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華111年度訴字第207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富田汽車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建同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07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富田汽車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建同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07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劉得成  
            許珮宜  
被      告  富田汽車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建同  
被      告  毛茂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伍拾玖萬柒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編號
積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
919,500元
1.5%
110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11年1月14日起至111年7月13日止
111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
3,677,996元
1.5%
110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11年1月14日起至111年7月13日止
111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4,597,496元

 

 

  • 發布日期:111-12-01
  • 更新日期:111-1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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