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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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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80號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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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1年度勞執字第8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樹豐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勞執字第80號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樹豐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施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80號
聲 請 人 洪依欣  
相 對 人 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經廢止登記)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黃樹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四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
案所載「……對造人應給付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月工資、
資遣費、補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共計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柒佰伍
拾柒元予以申請人洪依欣……上述款項,對造人應於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匯入申請人施新意等十一人之原留薪資帳戶
內」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1-12-01
  • 更新日期:111-1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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