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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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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62850號黃筱婷(JENNY HUANG 即黃逸之之繼承人)之函、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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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0司執壬字第6285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筱婷(JENNY HUANG 即黃逸之之繼承人)之函及執行命令各一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62850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黃筱婷(JENNY HUANG 即黃逸之之繼承人)、王珮(即黃逸之之繼承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1:請辦理附表不動產塗銷查封及如說明二、三相關登記事宜,請查照。
節本2:請債務人黃筱婷(JENNY HUANG 即黃逸之之繼承人)、王珮(即黃逸之之繼承人)於文到15日內,將附表所示不動產自行點交與拍定人王彥翔,逾期本院得依拍定人之聲請,到場執行點交,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11-30
  • 更新日期:111-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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