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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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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90號劉宏晁、黃健豊(即黃火明之繼承人)、黃文穗(即黃火明之繼承人)、黃美璘(即黃火明之繼承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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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質111年度訴字第69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宏晁、被告黃健豊(即黃火明之繼承人)、被告黃文穗(即黃火明之繼承人)、被告黃美璘(即黃火明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690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宏晁、被告黃健豊(即黃火明之繼承人)、被告黃文穗(即黃火明之繼承人)、被告黃美璘(即黃火明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汶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690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堅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林建宇

被   告 劉宏晁
  黃健豊(即黃火明之繼承人)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黃文穗(即黃火明之繼承人)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黃美璘(即黃火明之繼承人)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劉宏晁所有坐落於臺北市文山區博嘉段三小段十三地號
之不動產(應有部分二分之一),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為黃火明所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黃健豊、黃文穗及黃美璘應將如前項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1-11-30
  • 更新日期:111-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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