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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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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43號李先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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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辛111年度訴字第394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先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94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先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佳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94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送達代收人 陳勇全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陳沂玟  
被   告 李先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柒仟柒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股       別:辛股

  • 發布日期:111-11-30
  • 更新日期:111-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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