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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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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小字第4116號黃宥騰(原名黃立謙、黃吏謙)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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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1年度北小字第41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宥騰(原名黃立謙、黃吏謙)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小字第4116號原告黃淑娟與被告黃宥騰(原名黃立謙、黃吏謙)間給付票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高秋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小字第4116號
原      告  黃淑娟  
被      告  黃宥騰(原名黃立謙、黃吏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發票人
支票號碼
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利息起算日
(民國)
付款銀行
黃宥騰
FH0000000
100,000元
111年8月30日
111年8月31日
111年8月31日
瑞興銀行昆明分行

  • 發布日期:111-11-30
  • 更新日期:111-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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