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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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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07號畢美婷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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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戊111年度訴字第34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畢美婷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407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畢美婷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薇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407號
原   告 畢美提 
被   告 畢美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800,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 發布日期:111-11-30
  • 更新日期:111-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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