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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北小字第755號酆韜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0年度北小字第75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酆韜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0年度北小字第755號原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與被告酆韜間給付回饋金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徐宏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節本)
110年度北小字第75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思賢 住同上
宋一心律師
複代理人 簡貝如 住
被 告 酆韜 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回饋金事件,於民國110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貳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1-11-30
- 更新日期:111-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