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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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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64號鄭輝龍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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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質111年度訴字第446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輝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46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輝龍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汶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46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被   告 鄭輝龍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肆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1-11-30
  • 更新日期:111-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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