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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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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篠原姿紛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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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祥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篠原姿紛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篠原姿紛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陳顏寶玉所遺如附表甲、乙所示之遺產,
      應分割如附表甲、乙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丙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股       別:祥股
書記官  尹遜言
 

  • 發布日期:111-11-30
  • 更新日期:111-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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