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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792號施千慧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新111年度訴字第379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施千慧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79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施千慧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立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79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炎奎
被 告 施千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2,811元,及自民國97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6月4日起至民國97年12月3日止,按週年利率1.2%,自民國97年12月4日起至民國98年3月3日止,按週年利率2.4%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84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股 別:新股
- 發布日期:111-11-30
- 更新日期:111-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