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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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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984號韋恩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昆龍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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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樂111年度訴字第498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韋恩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昆龍之起訴狀繕本、111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112年2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98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周儀婷

 

  • 發布日期:111-11-29
  • 更新日期:111-1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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