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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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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880號曹柄成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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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樂111年度訴字第388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曹柄成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88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曹柄成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周儀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88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曹柄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
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陸仟捌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伍萬陸仟捌佰玖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計息期間(民國)
年利率
1
信用卡
66,336元
65,356元
自111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信用貸款
690,557元
690,557元
自111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9.78%


 

  • 發布日期:111-11-29
  • 更新日期:111-1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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