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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71號沈杰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甲.111年度訴字第337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沈杰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37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沈杰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江柏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371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凌素雯
被 告 沈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以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第七個月至九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1-11-29
- 更新日期:111-1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