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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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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小字第1607號陳永富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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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1年度北小字第160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永富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小字第1607號原告陳慧玲與被告陳永富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官逸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607號
原   告 陳慧玲
被   告 陳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小額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欄中第二段第三列關於「被告帳戶(兆豐國泰商業銀行)」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 發布日期:111-11-29
  • 更新日期:111-1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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