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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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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684號林中湘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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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月111年度訴字第368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中湘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68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中湘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68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彭若鈞律師
被          告  林中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玖仟參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類別
本金
利息
期間
週年利率
1
信用貸款
780,928元
自111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8.99%

 

  • 發布日期:111-11-29
  • 更新日期:111-1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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