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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4988號陳冠宇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收狀之原告「民事陳報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1年度北簡字第1498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冠宇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收狀之原告「民事陳報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後段。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北簡字第14988號原告洪僅倫與被告陳冠宇間清償欠款事件,應送達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收狀之原告「民事陳報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1-11-29
- 更新日期:111-1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