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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11號陳和傳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乾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和傳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11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和傳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沈曼柔、簡嘉宏對於未成年人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T○○○○○
○○○○號)之親權全部應予停止。
相對人沈曼柔、陳和傳對於未成年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D○○○○○○○○○號)之親權全部應予停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股 別:乾股
- 發布日期:111-11-29
- 更新日期:111-1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