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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272號吳聰周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護111年度訴字第427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聰周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27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簡硯姝
股 別 護股
- 發布日期:111-11-28
- 更新日期:111-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