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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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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49號林子原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111年6月7日巨榮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回函影本、民事準備(一)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111年7月20日臺北富邦商銀行股分有限公司松江分行回函、111年7月20日升挹承有限公司回函、民事準備(二)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歷次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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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仁110年度重訴字第94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子原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111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1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1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1年6月7日巨榮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回函影本、民事準備(一)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111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1年7月20日臺北富邦商銀行股分有限公司松江分行回函、111年7月20日升挹承有限公司回函、111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民事準備(二)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111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1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949號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111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1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1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1年6月7日巨榮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回函影本、民事準備(一)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111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1年7月20日臺北富邦商銀行股分有限公司松江分行回函、111年7月20日升挹承有限公司回函、111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民事準備(二)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111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1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弘毅

股       別:仁股
 

  • 發布日期:111-11-28
  • 更新日期:111-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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