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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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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小字第4077號廖惟喬、廖惟宜、廖惟家之撤回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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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1年度北小字第407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惟喬、廖惟宜、廖惟家之撤回通知函。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小字第4077號原告佛朗明哥社區管理委員會與被告廖惟喬、廖惟宜、廖惟家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應送達之撤回通知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1-11-28
  • 更新日期:111-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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