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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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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706號周幸惠之裁定、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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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澤110年度訴字第67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幸惠(Hsin  Hui  Chou)(Kathy Chang)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670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11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8法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香伶

股       別:澤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706號
原   告 華達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定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被   告 周政明  
                    周裕豐 
                    周幸裕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何映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律師
被   告 周幸惠(Hsin  Hui  Chou)(Kathy Cha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於文到十日內,補正華美公司本案代墊款債權之債權讓與證明文件,並應提出門牌號碼為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號5樓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暨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 發布日期:111-11-28
  • 更新日期:111-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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