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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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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2304號葉麗萍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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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230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游儒顯
被   告 葉麗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壹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捌佰伍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4,850元 
合    計               4,850元   
 

  • 發布日期:111-11-28
  • 更新日期:111-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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