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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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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86號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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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1年度勞執字第8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黃樹豐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勞執字第86號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黃樹豐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施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劉瀞婷
相 對 人 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經廢止登記)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黃樹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二日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
方案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金額合計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貳佰
柒拾玖元(如給付金額一覽表),並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
十一日前匯入勞方薪資帳戶」之調解內容,其中關於聲請人劉瀞
婷合計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肆拾伍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1-12-01
  • 更新日期:111-1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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