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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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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18號被告金字塔時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江霏、被告李敏源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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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竹111年度訴字第391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金字塔時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江霏、被告李敏源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91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金字塔時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江霏、被告李敏源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珊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918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釋育  
           住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住
被   告 金字塔時計有限公司
           設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江霏  住同上(現應為送達地址不明)
被      告 李敏源  住
            (現應為送達地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貳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零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 發布日期:111-11-28
  • 更新日期:111-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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