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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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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90號原告楊格、原告送達代收人陳姮君之函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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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簡智字第9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予原告楊格之函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及第3款、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90號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因楊格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予以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由本院智股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函
校  對:           監  印:
地    址:231204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傳    真:29154954
股    別:智股 承 辦 人:蔡凱如
聯絡電話:(02)8919-3866轉5213
受文者:楊格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行智111年度簡字第9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本庭111年度簡字第90號原告楊格及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依法視為合意停止,請查照。
說明:
一、本件原告前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下午2時20分整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被告雖於該期日到場,然拒絕辯論,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7條規定,視同不到場,並依同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視為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二、行政訴訟法第 185 條: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
      行政法院依前項但書規定續行訴訟,兩造如無正當理由仍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
      行政法院認第一項停止訴訟程序有礙公益之維護者,除別有規定外,應自該期日起,一個月內裁定續行訴訟。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發布日期:111-11-28
  • 更新日期:111-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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