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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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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4373號MEI CHI COMPANY LIMITED(SC)法定代理人紀冠敏、相對人MEI CHI COMPANY LIMITED(BVI)法定代理人紀冠敏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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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敏111年度司票字第1437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MEI CHI COMPANY LIMITED(SC)法定代理人紀冠敏、相對人MEI CHI COMPANY LIMITED(BVI)法定代理人紀冠敏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票字第14373號聲請人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MEI CHI COMPANY LIMITED(SC)法定代理人紀冠敏、相對人MEI CHI COMPANY LIMITED(BVI)法定代理人紀冠敏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4373號
聲 請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
相 對 人 MEI CHI COMPANY LIMITED(SC)
相  對  人  安嶸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MEI CHI COMPANY LIMITED(BVI)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紀冠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二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美金肆拾捌萬元,其中之美金貳拾肆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林文賢

  • 發布日期:111-11-25
  • 更新日期:111-11-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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