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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855號余德永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亮111年度訴字第385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余德永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85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余德永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嬿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85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送達代收人 劉思微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余德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伍仟伍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陸拾參萬玖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蒲心智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1-11-25
- 更新日期:111-11-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