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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747號葉怡君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華111年度訴字第374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怡君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747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玉瓊
- 發布日期:111-11-25
- 更新日期:111-11-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