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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3330號陳清軒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1年度北簡字第133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清軒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後段。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北簡字第1333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清軒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上午9時49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原111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庭期因本股法官受新冠肺炎疫情之影響而取消。
書 記 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1-11-25
- 更新日期:111-11-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