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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北簡字第13332號富麗(被繼承人田英之配偶)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0年度北簡字第133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富麗(被繼承人田英之配偶)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3332號原告龍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富麗(被繼承人田英之配偶)間給付票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高秋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3332號
原 告 龍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松年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富麗(被繼承人田英之配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田英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
南路一段一百二十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0,800元
合 計 20,800元
- 發布日期:111-11-24
- 更新日期:111-1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