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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009號王信貴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澤111年度訴字第40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信貴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00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信貴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香伶
股 別:澤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00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住
送達代收人 梁鐵軍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向勃睿
被 告 王信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9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參萬捌仟肆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捌仟捌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玖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零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 發布日期:111-11-24
- 更新日期:111-1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