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159號謝沛錡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智111年度訴字第41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沛錡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15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謝沛錡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立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159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盧鴻文  
被      告  謝沛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最高計收九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股       別:智股
 

  • 發布日期:111-11-24
  • 更新日期:111-1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