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34號周怡亮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明111年度訴字第343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怡亮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43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周怡亮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士筠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明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43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送達代收人 陳芝華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周怡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9,281元,及其中新臺幣648,087元,自民國111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99%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7,05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17,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49,28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附表:訴訟費用明細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7,050元
合 計 7,050元
- 發布日期:111-11-24
- 更新日期:111-1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